展改革委员会、国家旅游局等23个部门和有关专家成立旅游法起草组。两年多来,起草组先后举行5次全体会议,分别到十几个省(区、市)和有关国家开展调研考察,召开了数十次座谈会、研讨会和论证会,深入研究国内外旅游业发展和旅游立法的情况和经验,先后形成了三个阶段性草案文本和数十个修改稿,并多次征求有关部门和省(区、市)的意见。2012年3月14日,财政经济委员会第64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旅游法草案。Р 4.旅游法立法的总体思路是什么?Р 答:根据旅游业的地位和特点,立法部门经反复研究,确立了制定旅游法的总体思路:Р (一)采取综合立法模式。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规范旅游的法律,在明确旅游发展促进措施、明确旅游者权益、明确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确立统一的市场规则和规范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国家旅游发展协调机制等方面都有紧迫的立法需求。因当前很难对上述各类旅游立法需求分别制定单项法律,故宜采取综合立法模式。Р (二)突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为主线,平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强化政府监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Р (三)实行统一的旅游市场准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明确并细化各市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着力解决旅游资源及其经营管理中部门、行业和地区分割问题,实行统一的服务标准和市场准则,破除体制机制性障碍。Р (四)注重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既保证全国旅游业的统一规划、统筹管理和市场规则的统一,又为地方根据自身特点制定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留下适当空间。Р (五)总结我国旅游发展和旅游监管的经验。充分吸收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制度,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和“十二五”规划提出的有关要求上升为法律,使其制度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