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是否落实,重点检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地试验室负责人的资格及质量、安全、环保人员的履约情况;保证承包人人员到位、设施到位、资金到位、规章制度到位和职责分工到位。Р 质量保证体系审查中,重点是施工自检体系是否完善,包括自检人员是否有技术经验,自检人员是否专职,职责及要求是否明确等。Р 3.1.4 审核工地试验室Р 审核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人员、设备和试验检测能力是否满足合同要求,管理制度是否健全。Р 通过审查,确保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合格,使其充分发挥施工自检、质量保证作用。Р 3.1.5 召开监理交底会Р 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段工程开工前主持召开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Р 7Р 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工作计划书相关人员参加的监理交底会,介绍监理计划的相关内容。Р 3.1.6 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Р 由驻地监理处长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业主、驻地监理处、承包人都应参加会议。在下达工程开工令之前对承包人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工程实施有一个良好的开端。会议由主持单位工作人员做好记录,会后整理出会议纪要,并要求各方代表在会议纪要上签名。会议纪要具有约束作用,会议决定执行的有关问题,均应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办理必要的手续。Р 3.1.7 检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情况Р 3.1.7.1 检查驻地建设及人员情况Р (1)承包人进场人员的数量、资格是否满足合同要求;Р (2)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持证情况;Р (3)项目主要负责人的到位情况,特别是项目经理、技术主管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必须与合同保持一致;Р (4)在整个建设过程中,没有得到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合同中规定的人员不得随意调换。Р 3.1.7.2 检查机械设备情况Р (1)进场机械设备(包括计划进场的机械设备)的数量、型号、规格、生产能力及完好率与合同要求所填列的是否符合,是否与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