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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畜禽卫生防疫准则》(NYT473-2016)2017年4月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120KB

文档介绍
格的方可进场。Р5.3.2 宰前检疫Р宰前检疫发现可疑病畜禽,应隔离观察,并按照GB 16549的规定进行详细的个体临床检查,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查。健康畜禽在留养待宰期间应随时进行临床观察,送宰前再进行一次群体检疫,剔除患病畜禽。Р5.3.3 宰前检疫后的处理Р5.3.3.1发现疑似附录A所列疫病时,应按照NY 467的规定执行。畜禽待宰圈/区、可疑病畜观察圈/区、屠宰场所应严格消毒,采取防疫措施,并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Р5.3.3.2发现疑似狂犬病、炭疽、布氏杆菌病、弓形虫病、结核病、日本血吸虫病、囊尾蚴病、马鼻疽、兔粘液瘤病等疫病时,应实施生物安全处置,按照GB 16548的规定执行。畜禽待宰圈(区)、可疑病畜观察圈(区)、屠宰场所应严格消毒,采取防疫措施,并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Р5.3.3.3发现除上述所列疫病外,患有其他疫病的畜禽,实行急宰,将病变部分剔除并销毁,其余部分按照GB 16548的规定进行生物安全处理。Р5.3.3.4 对判为健康的畜禽,送宰前应由宰前检疫人员出具准宰通知书。Р5.3.4 宰后检验检疫Р5.3.4.1 畜禽屠宰后应立即进行宰后检验检疫,宰后检疫应在适宜的光照条件下进行。Р5.3.4.2 头、蹄爪、内脏、胴体应按照NY 467的规定实施同步检疫,综合判定。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验。Р5.3.5 宰后检验检疫后的处理Р5.3.5.1 通过对内脏、胴体的检疫,做出综合判断和处理意见;检疫合格的畜禽产品,按照NY 467的规定进行分割和储存。Р5.3.5.2 检疫不合格的胴体和肉品,应按照GB 16548的规定进行生物安全处理。Р5.3.5.3 检疫合格的胴体和肉品,应加盖统一的检疫合格印章,签发检疫合格证。Р5.4 记录Р所有畜禽屠宰场的生产、销售和相应的检验检疫、处理记录,应保存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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