辆技术管理人员对大修车辆进行鉴定,并向局领导上报大修意见书,经局长批准同意,方可大修。(一)行政用车的车辆维修审批程序:1、行政用车的维修,凡在200元以上维修费,应由本局办公室、配送中心车辆技术管理人员鉴定,提出车辆维修方案及费用预算,上报局领导同意,方可维修。2、车辆大修,由办公室向局领导上报车辆大修报告(附大修预算费用方案),由办公室、零售公司配送中心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对大修车辆进行鉴定,并向局领导上报大修意见书,经局长批准同意,方可大修。四、修理标准(一)使用年限在5年以内的车辆,长安、五菱单车维修费全年控制标准为2000元,10万元以上的车单车修理标准为4000元。(二)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8年以内的车辆,长安、五菱单车维修费全年控制标准为3000元,10万元以上的车单车修理标准为6000元。(三)使用年限在8年以内的车辆,长安、五菱单车维修费全年控制标准为4000元,10万元以上的车单车修理标准为8000元。五、真实归集单车修理成本(一)不按上述规定办理,而发生的车辆修理费,财务部门不予报销费用。(二)财务部门应按车辆修理管理规定,实行一车一卡修理费用核算台帐的登记制度,按车牌号、使用人进行归集每辆车实际修理成本,定期对每辆车修理费用的公布。六、强化车辆维护基础管理(一)配送中心每月应定期对驾驶员进行操作技能学习,不断地提高驾驶操作技术水平,减少机件磨损,延长车辆使用寿命。(二)严禁向修理厂索要回扣或变相的好处,以确保车辆维修质量和控制维修成本。(三)办公室、配送中心定期检查、统计、分析单车的维修费用,发现不正常情况要及时纠正和处罚。随时向驾驶员公布相关维修费用使用情况,及时提醒,强化节约意识,加强平时对车辆的爱惜程度。七、考核(一)严格执行单车修理费定额核算管理,实行车辆按定额标准进行修理,全年不能超支,超支部分自理。(二)我局车辆修理费用的开支与绩效挂钩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