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主体作用,尊重当事人的自由与选择。这是契约精神中人权的体现,这也符合科学发展观中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古代中国正是缺乏以人为本的理念,从而使得契约制度没有了生命和灵魂。Р参考文献:Р[1]登特列夫《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新星出版社2008年版,第38页。Р[2]同上注,第31页。Р[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23页。Р[4]刘黎明,《中国民间习惯法则》,四川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36页。Р[5]张振国、薛现林,《中国传统契约意识研究》,中国检查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Р[6]参见万尚:“从契约制度的起源浅谈合同的效力”,《法治与社会》2011年第9期。Р[7]同上注。Р[8]参见郑云端:“西方契约理论的起源”,《学术界》1997年第1期。Р[9]同[1]注,第32页。Р[10]同上注,第47页。Р[11]同上注,第93页。Р[12]布赖斯,《历史与法理学研究》,卷二,“服从”一章。Р[13]同[1]注,第95页。Р[14]同[8]注。Р[15]参见郑云端:“古典契约理论的法哲学基础”,《学术界》1998年第1期。Р[16]同[4]注,第140页。Р[17]参见程延军、杜海英:“论中国古代契约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及成因”,《内蒙古大学学报》2007年3月第2期。Р[18]同[5]注,第196页。Р[19]高鸿钧等著,《法治: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页。Р[20]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页。Р[21]同[17]注。Р[22]《列宁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129页。Р[23]参见马新福:“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弘扬契约精神”,《中国法学》1995年第1期。Р[2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81—8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