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汇编权与出版权等;原则性规定了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机制。这些修订表明,.L.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在社会公众与版权人间的利益平衡方面逐步倾向于版权人。如2006年5月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就使图书馆运行空间受到更多的限定,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范围明显缩小了。因此要解决图书馆在这种版权平衡机制中的困惑,国家和地方政府就必须依法加大对图书馆的投入,以确保图书馆在版权人的经济权利与公众获取知识和信息权利的同时实现。Р Р 3 图书馆法权与图书馆核心价值的历史演进Р Р 3.1 图书馆法权与图书馆核心价值的关系Р 图书馆法权的存在并不依赖于图书馆立法就已客观存在,主要依据国家宪法及图书馆与各种法律的关系而产生,图书馆立法只是更加明确的确认图书馆在社会中的法律地位、社会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和社会关系而已。Р 那么图书馆核心价值与图书馆法权的关系怎样呢?图书馆核心价值与图书馆法权是一种内在的关系,两者都是客观存在的,人们因对图书馆价值的认同而界定其在社会中的地位,这种地位因法律的界定而明确图书馆法权。Р 从某种价值适用范围看,可以将人类所创造的价值分为人类基本价值、社会主流价值、组织价值和人本价值。图书馆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一种人类文化的基本社会建制,其核心价值的形成应该是建立在人类基本价值和社会主流价值基础上的。[7 ] Р 图书馆价值就是图书馆存在的理由、原因。其核心价值应当是最能表现图书馆制度对于社会的意义的价值。这种价值在历史上和现实中起着永恒价值的作用,图书馆法权应是维护这种制度和价值持存的社会法律关系和权限。图书馆法权不仅是现实的、客观的、同时也是一个历史的和发展的法学范畴。在社会发展的各历史阶段都存在并对应着相应的图书馆法权,与图书馆核心价值的存在和发展如影随形。图书馆核心价值从历史上看,其演进实际上就是在特定的社会制度和法规调控下的图书馆对各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