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和实践问题上有突破,撰写过高水平的论文、著作、专题研究报告,产生了重大社会反响,或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Р(二)能够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本学科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本学科某一领域的研究方向,设计具有重要意义或开创性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持本学科研究工作的能力,具有提出和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能力。Р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Р(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Р1、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优秀科研成果佳作奖1项或市(地)级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Р2、从事基础理论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主持重大研究课题3项,研究成果公开发表,独立完成字数8万字以上;Р3、从事应用对策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研究报告8篇,每篇字数5000字以上,其中2项研究成果被市(地)级以上决策机构采纳,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Р(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Р1、从事基础理论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Р(1)作为第一作者,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7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Р(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1部,字数15万字以上。Р2、从事应用对策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Р作为第一作者,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Р第四章附则Р第十三条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Р第十四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Р第十五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Р第十六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Р第十七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Р第十八条凡申报副高级、正高级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均须参加答辩。Р第十九条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