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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农业大学文件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履行职工请假制度;擅自离岗则按旷工处理。进修培训人员年底要参加学校的年度综合考核;在读期间如未能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当年综合考核结果应为不合格。Р进修学习的教学科研人员派出前必须向所在单位、人事处提交进修计划;进修期间主修课程必须参加考试,取得成绩;辅修课程可以考试、考查或以指导教师写出评语的方式给出成绩。学习结束后,进修人员须向学校人事处提交学习总结(纸质、电子版)、成绩单和结业证(进修证明)。Р第二十一条访问学者派出前需提交研修计划;研修开始后每半年向所在单位做一次情况汇报;研修结束后须在1 个月内向学校提交研修总结、专业研究学术报告(纸质、电子版)和发表的论文等有关材料,接受人事处、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考察与考评。Р第二十二条攻读学位学历的人员学习期满毕业后,需向人事处提交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学校人事处存留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的复印件。Р第二十三条教职工完成进修、培训,毕业或结业后将上述材料报所在单位审核后送人事处师资科,存入个人业务档案。以上手续办理完毕后即可到计划财务处报销相关费用。如在服务期内申请调离,进修费用等事项按《沈阳农业大学职工调配规定》和双方签订的进修协议执行。Р第七章附则Р第二十四条对未经学校审批同意,擅自考取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博连读人员)并入学者,按自动离职处理。Р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沈阳农业大学校外进修暂行规定》(沈农大(教)〔2001〕48 号)、《沈阳农业大学关于青年教师报考研究生和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有关规定》(沈农大(教)〔2001〕49 号)、《沈阳农业大学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暂行办法》(沈农大(人)〔2002〕5 号)同时废止。在本规定执行前已取得学位人员按学校原规定办理,与学校签订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Р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Р主题词:规章制度人事工作通知Р 沈阳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年1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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