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的;Р(三)学生在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哲学或语言等基础学科方面有特长且获得一定成绩的,经转入学院考核批准,可以申请转入与该生特长相关的专业,具体专业包括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科学、生态学、历史学、哲学、汉语言文学、英语等;Р(四)实验班学生如不符合继续留在实验班学习的,一般转回该生进入实验班前所学的专业,如该生在实验班所学课程与某专业匹配度较高的,可向该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转入学院考核批准后可以转入;Р(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Р第二十八条学生转专业流程:Р(一)学校制定转专业的原则性规定和基本要求;Р(二)各学院制定本学院转专业的实施细则,学校审核后统一发布转专业通知;Р(三)学生根据各学院的实施细则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后,交至接收学院;Р(四)接收学院组织考核,确定拟转专业名单,学校审核后统一公示并确定转专业名单;Р(五)学生转专业工作一般在第一学年春季学期开展,确定为转专业的学生在第二学年开学初正式转入新专业。Р第二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Р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Р(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Р(二)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Р(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Р(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Р(五)应予以退学或者开除学籍者;Р(六)无正当理由者。Р第三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