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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最新电大行政管理学期末考试小抄【完整版电大小抄】推荐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30 |  大小:632KB

文档介绍
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法律相抵触,凡有抵触,都以法律为准。(2)在法律尚无规定,其他法律规范作了规定时,一旦法律就此事项作出规定,法律优先,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都必须服从法律。Р3、述法治行政的特点。Р答:(1)职权法定。行政机关的职权,是指中央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职权,必须法律规定。(2)法律保留。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或者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必须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在其所制定的行政规范中作出规定。(3)法律优先。法律规范在效力上是有位阶层次的。(4)依据法律。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5)职权与职责统一。职权,就是宪法、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管理经济和管理社会的权力。Р4、述国家公务员培训的种类。Р答:(1)初任培训。是指对那些经过考试择优录用的人员,在其试用期阶段所进行的培训。(2)任职培训。这是对晋升新的领导岗位的国家公务员进行的培训。(3)业务培训。是旨在使国家公务员掌握某方面的专门业务和新技术所进行的培训。(4)更新知识培训。是向国家公务员传授最新的科学技术知识,使他们更新知识结构,吸收新的科学知识,开阔视野,提高业务水平。Р5、述国家公务员培训制的特点。Р答:(1)培训制度法律化。即把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给以法律保障。(2)培训机构专门化。即设立专门主管国家公务员培训的领导机构,以使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和研究。(3)国家公务员培训的终身化。由于现代化社会与科技的迅猛发展,知识老化的速度加快,国家公务员只有接受“终身教育”,经常参加培训,才能在任职期间不断掌握新的知识和技能,才能适应工作的变化。(4)培训、任用和晋升的一致化。即注意把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与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和晋升挂钩,做到训、用、升的互相配套,这样可以鼓励国家公务员在培训中努力学习和展开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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