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社会制度,有必要废止原政府的旧税制,统一税法、统一税收政策,建立起新的税收制度和税务组织机构,政务院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40条的规定,在1950年月1月颁布了新中国第一个统一税收法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Р改革开放前中国税法制度的变革,从1950年全国统一的社会主义税法制度的建立,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行改革开放前的近30年间,我国社会主义税法制度历经了1953年、1958年、1973年的三次大调整。Р1953年工商税法的修改,经过三年的恢复时期,到1952年恢复国民经济的任务基本完成。工商税制的改革和全国农业税法在1958年得到统一;到1956年我国已基本完成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1958年的工商税制改革大大减少了税种,简化了税制。但是,受“文化大革命”极左思想的影响,税收虚无主义盛行,税目税率太多太杂,改革不合理的工商税收制度”的原则,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经国务院1972年3月批准,从1973年1月起在全国试行。Р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税法制度的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径,标志着我国进入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代,我国大力奉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实行对外开放。原有的过于简单的税制已难以顺应变革的复杂实际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推动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和适应国家的对外开放政策,国家对社会主义税法制度进行了周全深刻的改革,使我国社会主义税法制度获得了很大的发展。Р1979年至1982年,建立和健全涉外税制,国家先后制订颁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为减轻农村税收负担,国务院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减轻农村税收负担问题的报告》和《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的若干规定》等税收法规。Р1983年至1984年,我国主要是进行了国企业利改税的两步改革和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