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主义的考量,我们可以给与被告一定的营养费的赔偿额,希望法院酌情判决。以上是我方的代理意见,希望法院予以支持。审判长:双方还有新的辩论意见了没有? 原告委:没有了被告委:没有了审判长: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下面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原告,还有什么意见? 原告:没有了,只希望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审判长:被告,还有什么意见? 被告:也没有了,只希望法院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该案件予以合理的判决。(四、法庭调解判决阶段) 审判长:下面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调解。原告,你有何调解意见? 原告:不同意审判长:鉴于一方不同意调解,本庭不予调解。下面进行宣判。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结案。原告杨昕华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被告王翠翠的机动车辆行驶中未确保安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认定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合理部分的损失应由被告王翠翠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书记员:全体起立一、被告王翠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昕华医疗费 8000 元、误工费 7000 元、床位费 1080 元、精神损失费 2000 元、自行车损毁补偿费 100 元、部分交通费 250 元,共计人民币 10430 元; 二、驳回原告杨昕华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 530 元,由被告王翠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坐下审判长:现在闭庭。当事人在闭庭后五日内至本院阅读笔录签字。书记员:全体起立。在主审法官退出法庭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退出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