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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庭审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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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审判长:( 敲锥) 现在继续开庭。本庭在休庭期间, 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的评议, 对本案的证据、事实进行了认定,充分考虑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已经作出结论,本院认为:对于被告的辩解、证人证言和被告代理人辩护意见已适当地予以考虑,对于被告方与原告签订医疗协议内容是被告单方面提供的,虽属于格式条款,但是被告在给原告做检查病情后发现原告病情必须分次治疗, 遂告知原告, 因此原告本人也有过错, 认为医疗协议的确存在瑕疵, 不予以采纳;对于原告的陈述、证人证言以及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也综合考虑了,原告提供的医疗单据、误工登记表确实、充分, 予以采纳, 但对于原告及原告代理律师提出的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或意见, 没有法律依据, 证据不足, 所以不予采纳。审判长:现在宣判。书记员:全体起立审判长: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用 3000 元;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 880 元; 3 、依法驳回原告的精神抚慰金 10000 元的诉讼请求; 4 、判令原被告分别承担本案诉讼费 50 元和 100 元。本判决书将于宣判之日起十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述,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河职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审判员李、,书记员彭丹、 2011 年6月 18 日(敲锥) 审判长:请坐审判长: 原告边晓樱诉被告河源国豪集团有限公司敬修堂中西结合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现在闭庭( 敲锥)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诉讼参与人退庭。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核对笔录签字: 原告: 被告: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签字: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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