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准则不同外,大部分的处理与《国际会计准则第 38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基本一致。这种趋同将有利于克服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 充分发挥会计作为通用商业语言的作用, 减少经济交流的障碍。具体表现在: 第一, 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 吸引境外投资。对于上市公司而言, 会计准则的趋同大大降低会计信息披露的成本, 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以及境外投资者更深入地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从而有利于融资。对于境外投资者而言, 会计准则趋同带来会计信息透明度的提高以及可理解性增强, 可以大大降低成本进入的风险。第二, 减少对外贸易损失。近年, 我国已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案 10 件调查最多的国家,且反倾销裁定的比率是世界上最高的。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在于, 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不同导致面临反倾销诉讼的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得到调查机构的认可。统计资料显示, 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的反倾销诉讼中, 因败诉遭受的损失已超过 96.6 亿美元。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有利于消除国家之间理解会计政策与会计信息的隔阂, 让我国企业的会计数据被接受, 减少反倾销诉讼带来的损失。(二) 不利影响 1. 新准则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 加大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难度。尽管新准则对“研究”与“开发”进行区分并明确其含义。但是, 在实际操作中, 由于无形资产的研发业务复杂, 风险大。要把企业的研发活动清楚地划分为研究与开发阶段显然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尤其是对于本身并不精通科学技术的会计人员来说,这项工作更是难上加难。此外,新准则列出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的五个条件, 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但是这些条件和标准的表述比较抽象,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做出客观合理的判断, 加大了会计人员专业判断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