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间自动中止, 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 延长期间为中止的期间,该方无须为此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 自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双方均不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并且在随后的 15 — 8—日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努力排除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影响。发生不可抗力的,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无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他(一) 本合同一式 4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执 2 份。(二) 本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自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自动终止。(三) 本合同未尽事宜, 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 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冲突时, 以合同正文条款为准。本合同附件: 附件 1: 附件 2: 附件 3:— 9—……( 此页无正文,仅作为合同盖章页) 委托方( 盖章): 受托方( 盖章): 重庆银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方代理人: 或委托方代理人: 签字地点: 签字地点: 经办人: 经办人: 开户名: 开户名:重庆银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涪陵渝涪支行营业部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 50001310100050004969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