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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球对眼球的权利”——对质权制度比较研究的论文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70KB

文档介绍
接受,这又进一步有利于实现实体刑法的改造功能,也有助于服刑期满的犯罪人更快地融入社会。另一方面,对质权的设置有助于防止冤假错案,有利于将无辜者被错误定罪的可能性降到最低,这虽然也可能导致有罪者逃脱惩罚的可能性增加, 但长期来看,一个无辜者获得更多保护的司法程序将更可能获得正当性,因为它会不断增强人们对于这个司法体制约束强权、维护公正的信心。因此,综合起来看,对质权将从总体上加强裁判的正当性,从而加强法院的权威,从总体上促进国家的法制建设。结论综上所述,对质权制度乃是人类诉讼史上一个代表理性和文明的制度。其在内容上包括出席法庭审判的权利、眼球对眼球的权利以及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的权利。其在制度安排上与传闻法则既有重叠的部分,又有不一致的地方。其在功能上与直接原则有相同之处,但却又存在着本质的区别。该制度虽然起源于英国,成熟于英美,但却在大陆法系也有广泛的市场。究其原因,不外乎公正审判的观念在这些国家早已根深蒂固,因此,即便牺牲一定程度的真实,也必须保障被告人应得的权利。一句美国谚语曾说: “如果我们手里惟一的工具就是锤子,那么我们就会将所有的问题都看成钉子。”在解决我国面临问题的时候,应当将外国的所有相关制度作为同等的参考选择项,比较其中优劣高低,看看哪一个更加有助于解决我们的问题;最后才是决定是否移植、以及应当如何移植。如果我们的眼睛只盯着某一个国家的某一项制度,就可能一叶障目,不见森林。对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也是如此。理论界曾经提出过丰富的建议,例如引入英美法系的传闻法则,以及借鉴大陆法系的直接原则等,却鲜有论者主张赋予被告人对质权。作为一种制度的移植,本文采取了一贯的立场: 权利—尤其是基本权利的移植,从理论上更加容易获得正当性;而其他司法制度的移植,包括证据规则的移植,往往会遇到意想不到的困难。因此,本文经过比较,主张用对质权这把“锤子”来解决我国证人不出庭这颗“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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