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 39 . 活度计:活度计; 40 . 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41 . 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42 . 声级计:声级计. 43 . 听力计:听力计; 44 . 有害气体分析仪: CO 分析仪. CO2 分析仪. SO2 分析仪. 测氢仪. 硫化氢测定仪; 45 . 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46 . 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47 . 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 48 . 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 49 . 分光光度计: 可见光分光光度计. 紫外分光光度计. 荧光分光光度计.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50 . 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荧光光电比色计; 51 . 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52 . 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 53 .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54 . 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 55 . 屈光度计:屈光度计。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目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的项目。四.本目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五.本目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新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的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 9年1月19 日以质技监局政发[1999]1 5 号文“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 将以下计量器具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1. 电子计时费装置: 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2. 棉花水份测量仪: 棉花水份测量仪; 3. 验光仪: 验光仪\ 验光镜片组; 4. 微波辐射与泄露测量仪: 微波辐射与泄露测量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