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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后无故终止招标行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9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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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的, 按照规定履行。(六)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 、违反合同法的缔约过失责任招标阶段还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合同法》 42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如果假借订立合同, 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或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 招标阶段, 招标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关键在于招标人是否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依据上述规定,招标人应给予投标人经济补偿。包括投标申请人为本项目组织准备的投标保证金的贷款利息、为本项目作的施工前准备( 机械设备租赁等违约费)、投标人的编制投标文件成本费和人员差旅费等全部经济损失。如果招标人不了了之, 投标人应依据上述规定,以及发改委于 2004 年 8月 1 日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二)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警告和罚款。二、招标公告发出后承担的纪律处分: 1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7 部委第 30 号令)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条例》规定,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对其提出警告。 2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川委办[2004]7 号)、《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十不准”》规定,对违反(川委办[2004] 7 号)和“十不准”的,发展计划部门要暂停违规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 或部门半年以上新项目的审批, 暂停已批项目的执行和资金的拨付, 并责令限期整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依照法律规定对违规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一定期限的市场禁入,行政监察机关要依照《行政监察法》及其他相关纪律处分规定, 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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