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的有效证明; (2)焊工资格证明,并确认焊工从事与其证书相应的焊接工作; (3 )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明,并确认无损检测人员从事与其证书的种类和等级相符的无损检测工作。 1.6.10 验船师应检查船厂建立和实施的原材料及焊接材料管理制度,确保: (1 )船厂严格执行材料保管和发放制度,重要的原材料具有船舶检验机构发给的船舶产品证书,且实物钢印标志与证书相符; (2 )船体、锅炉、受压容器及管系等所用焊接材料分类存放,不会混淆使用并确认已建立焊条和焊剂使用前的烘焙制度。 1.7 船用产品检验 1.7.1 船用产品均应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持有相应的证书后方可装船。 1.7.2 船厂应将船用产品证书提交验船师查阅,验船师应核对实物钢印或标志。 1.7.3 验船师如发现船用产品有明显缺陷,或超过规定的有效期,应要求船厂安排对产品进行拆检、修理或试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7.4 船厂的铸、锻车间,如要生产船用重要铸锻件( 如首尾柱、轴系、舵杆等) ,则应申请船舶检验机构对车间进行认可。经认可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这些铸锻件的生产。 5 1.8 开工前检查 1.8 .1开工前,验船师应对船厂开工建造及其检验的有关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和确认,如:建造船舶的准备工作计划、施工/焊接工艺、焊工/无损检测人员资质、船用产品持证要求清单、焊接规格表、无损检测图、密性试验图、检验/试验项目表、有关材料(钢板、焊接材料等) 、建造公差标准、分包方情况(适用时)以及开工前必需的图纸文件等技术资料等等。对于个别不影响开工的项目, 验船师可酌情在相应建造阶段之前予以检查和确认。 1.9 申诉 1.9.1 在建造检验过程中出现的技术上的争议, 有关方应及时向验船师所在的船舶检验机构提出书面申诉,由上一级船舶检验机构调查处理。有关方如对其处理意见仍有异议,则可以书面连同详细背景材料报本局研究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