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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职示范学校验收准备工作实务 青岛市示范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47KB

文档介绍
3. 交流活动费: 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参与行业协会或企业所举办的研讨、交流活动所产生的会务费、活动费。 14. 企业专家劳务费: 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 聘请企业专家来校开讲座, 或对各类和教学相关的活动进行评价与指导等方面所需的劳务支出。(四) 基础能力建设费:主要用于购置中央财政重点支持专业所需的实验实训设备。用于基础能力建设的费用不得超过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总额的 20% 。四、专项资金的决算管理各项目学校应将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 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青岛市审批。项目学校上报决算时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文字说明, 文字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 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项目学校应加强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年末未列支的专项资金应按规定, 经批准后可继续使用, 不得挪作他用。五、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专项资金实行定期检查制度。项目学校接受财政部、教育部、人社部及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学校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根据有关规定对资金使用进行自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建设专项资金行为的, 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项目学校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 对审批确定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学校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对项目预算的及时执行负责。项目学校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 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六、附则(一)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项目学校应根据本办法,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二)地方财政支持的资金使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三)本办法由青岛市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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