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问题, 但问题不严重, 纪委可向党委组织部提出不影响所列考察对象使用的建议, 或明确提出对所列考察对象的使用不持异议。纪委也可将发现或反映的具体问题向党委组织部有关领导回复,由党委组织部和各级机构研究考虑。(三) 发现考察对象存在问题, 但该问题正在核查或目前未查。对这种情况纪委可建议党委组织部暂缓提拔使用, 待查清问-3- 题后再作答复。纪委也可将发现或反映的具体问题向党委组织部有关领导回复,由党委组织部和各级机构研究考虑。(四) 发现考察对象确实存在问题, 所列考察对象不宜使用的,纪委可向党委组织部明确提出不宜使用的建议。(五) 发现考察对象确实存在严重问题, 所列考察对象已不适合担任现职的, 纪委可向党委组织部明确提出对其进行组织处理的建议。第十条党委组织部收到纪委回复意见后, 一般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 对于第 1 种回复, 党委组织部在有关领导人员任职请示中可作如下表述:“经向纪委了解,没有发现其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二) 对于第 2 种回复, 党委组织部在有关领导人员任职请示中可作如下表述:“经向纪委了解,其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不影响其提拔使用(对其提拔使用不持异议)”。(三) 对于第 3 种回复, 党务组织部应暂缓进行考察或暂缓办理有关领导人员的任职手续, 并根据纪委查清问题后回复的意见,再提出意见。必要时,应向行领导报告有关情况。(四) 对于第 4 种回复, 应将有关人员从考察对象或拟任人选中排除。(五) 对于第 5 种回复, 应将有关人员从考察对象或拟任人选中排除, 并根据纪委的建议, 按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 -4- 提出对其进行组织处理的意见。第十一条党委组织部应将考核领导班子、开展监督检查和日常干部考察时收到的反映和举报,及时向纪委提供。第十二条党委组织部、纪委和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