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分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Р Р 第二条 凡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拟提拨任用为领导干部的人员,在任职前应当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Р Р 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工作由县委组织领导, 具体由人事局组织实施。 Р Р 第四条 拟任职前两年内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依法行政法律知识培训,累计达40课时以上,考试合格的,可以免去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Р Р 第五条 下列领导干部的任用,可不再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Р (一)任职前参加过法律知识考试,在同职级岗位转任的; Р Р (二)采用公开选拨、竞争上岗方式,在选拨任用的统一考试中已有法律知识内容的。 Р Р 第六条 考试内容为公共法律知识和与任职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各占50%.)。 Р Р 第七条 题库的建库、更新和试卷的命题工作由组织部同人事局负责. 题库每年更新一次。 Р Р 第八条 考试时间为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期. 具体考试时间由组织(人事) 部冂提前通知。 Р Р 第九条 考试采取集中、限时、开卷或闭卷笔试进行。试卷满分为100分, 答卷时间150分钟. 考试成绩分为合格(60分以上) 和不合格(59分以下) 两档。 Р Р 第十条 考试不合格的, 可补考一次. 补考仍不合格的, 本次不得提拨任用, 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请任用。 Р Р 第十一条 考试卷内容严格保密. 组织命题的考务工作人员泄漏试题或试题答案的, 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Р Р 第十一条 参加考试人员应遵守考场纪律, 独立完成答卷. 有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其他舞弊行为, 经查属实的, 考试成绩按不合格处理, 并不得提拨任用。 Р Р 第十二条 考试结果由人事局向组织部报告, 组织部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参考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