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品或严重不良品的流出原因,采取防止再次发生的对策。第24条(产品责任) 1. 甲方和乙方应在本项交易的各阶段, 为确保订货品的安全性尽最佳的努力。 2.在甲方的客户或第三方以订货品的缺陷给第三方的生命、身体或财产造成损害为由, 要求对方进行赔偿时,甲方和乙方应为解决索赔进行合作。 3. 在甲方因订货品缺乏通常应有的安全性而对第三方赔偿损失时,可以向乙方请求补偿。但在乙方证明属于下列某一项时,可以例外。(1 ) 在乙方提供订货品时, 依靠当时的科学技术方面的智慧无法识别订货品具有该种缺陷。—————————————————————————————————————————————————————(2 ) 在订货品被用作其他产品的零部件或原材料时, 产生该种缺陷完全是因执行该其他产品的生产者的设计指示所致, 且对产生该缺陷没有过失。 4. 乙方应通过加入产品赔偿责任保险等办法, 采取确保损害赔偿能力的必要措施。第25条(补充品的提供等) 1. 即使在结束本合同或个别合同的订货品的生产以后, 乙方也必须在甲方认为有必要的期限内提供订货品( 以下称为“补充品”)。 2. 为了履行上款规定的提供补充品的义务, 乙方应对乙方拥有的设备等进行管理,采取切实的措施。 3.补充品的价格等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第26条(知识产权的归属) 1. 知识产权是指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电路布图设计利用权、商标权、著作权及营销秘密( 包括技术秘密,以下亦同)。 2.对于甲方开示给乙方的出示图纸等、试验数据、技术秘密、构思及其他信息属于甲方的知识产权, 乙方不得申请知识产权。 3. 乙方根据甲方开示给乙方的出示图纸等、接收图纸、试验数据、技术秘密、构思及其他信息获得知识产权有关的发明等时,应立即在申请前将其内容通知给甲方。 4. 对于上款规定的知识产权的归属等,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