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证金元,甲方在乙方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且无任何损坏路产事实及无安全事故发生时, 将施工保证金及施工安全保证金予以返还。三、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施工通知后, 应派员到乙方施工现场进行现场维护,并有权对乙方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进行指导、监督。如乙方不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又不听从甲方的指导和监督, 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养护( 施工) 作业, 而由此造成交通事故的, 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四、乙方施工车辆应当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 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随意调头( 逆行)。确需调头( 逆行) 的应安排一名专职安全员指挥, 并设置专用的安全标志。施工车辆到达施工现场后, 应将施工车辆停放置施工作业区内指定地点并开启作业标志灯及双闪示警灯,不得随意停靠, 影响其它车辆正常通行。由此造成交通事故的, 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五、乙方应遵守高速公路中央开口栅的使用规定, 施工期间如需开启, 必须经甲方批准, 按相应程序进行开启或使用。由此造成交通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六、乙方在养护( 施工) 作业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养护(施工) ;作业人员应当穿安全标志服(夜间应当穿反光标志服)。七、甲方有权对乙方不按规定摆放施工标志、施工车辆违法行驶、随意开启中央开口栅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进行处理并按每次 10% 扣除施工安全保证金。八、乙方应在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养护( 施工) 作业, 逾期不能完工的必须重新在期满前向甲方办理申报手续。否则, 甲方有权对乙方按违章施工处理,所交施工保证金不予退还。九、因路政管理需要停止( 暂停) 养护( 施工) 作业时, 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的管理。十、本协议一式四份, 双方各执一份, 另外两份报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施工现场负责人( 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