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详略得当、重点突出。(一)对讨论对象的姓名、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组织( 人事、干部) 部门向会议提交讨论的有关材料名称和主要内容要准确、清楚地记录。(二) 对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特别是民主推荐情况和考察情况, 要择其主要内容逐个记录(可附有关材料)。(三) 对会议讨论发言、讨论过程, 特别是与会人员对任免事项的意见要如实、详细地记录。对主要负责人的发言, 以及涉及重大的、关键性的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的发言,要准确记下原话。(四) 对会议表决方式、表决情况以及形成的决定要逐人逐项如实记录。?(五) 会议记录人员对会议过程中没有听清或没有记录清楚的内容, 不得凭主观想象任意推断, 应找有关人员或材料认真核实后及时补充记录,要做到记录准确无误, 字迹清晰, 重要内容没有疏漏。每次会议记录都应认真编 3 写页码。第四条会议记录要确定专人负责。要安排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纪律性和保密意识强、熟悉干部工作、具备做好会议记录能力的同志负责会议记录工作。会议记录人员一经确定, 不得随意更换或临时指定; 特殊情况确需更换时,必须履行交接手续。第五条各级党委( 党组) 及组织( 人事) 部门必须使用统一规范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记录专用稿纸。每次会议结束后, 会议记录要及时整理装订, 按规定归档管理。会议记录要妥善保管, 不得随意涂改或撕毁; 记录内容要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任何无关人员不得擅自阅看。第六条各级党委( 党组) 及组织( 人事) 部门对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记录工作要开展经常化的监督检查, 并建立有关责任制。对于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会议人员, 要及时进行帮助教育,必要时予以调整。对擅自涂改、损毁、传播会议记录内容并造成后果的人员, 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第七条本暂行规定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八条本暂行规定从 2003 年7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