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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审计的监管建议书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20 |  大小:45KB

文档介绍
托人应该是公司股东。英国以及英联邦各国的公司法一直要求由股东大会聘任注册会计师, 也体现了这--A 。现代企业的所有权越来越分散。并且不断地流动着。致使股东委托人具有很大的流动性。这样管理公司的真正权力就掌握在作为受托方的经理层手里。对于公司的经营内幕,真正的经营业绩和未来的发展前景, 经理层和投资人之间产生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样的公司制度, 已颠倒了委托人( 所有者) 和受托人( 经营者) 之间的权责关系,对传统的代理理论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另一方面, 审计信息的需求者呈多元化状态,上市公司的审计信息不仅是为了满足所有者的需要。还妻兼顾债权人、潜在投资者、政府相关部门等利害关系人的需要。理论上他们都可以作为审计委托人, 这一现象的存在导致审计委托人身份模糊,而且力量被分散和稀释。从委托代理关系的角度来看, 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人形成了第一委托代理关系,审计委托人与审计人则构成了第二委托代理关系。可见,审计人和被审计人共同处于代理人的位置,他们之间并不存在利益冲突,甚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们存在着共同利益因而容易产生共谋。从作为民事合同的审计业务约定书来看,由于公司法仅要求公司聘请会计师进行财务报表审计,在审计约定书上签字的是公司,对会计师的聘任或解聘起决定作用的是公司管理层,尽管从法定审计的目的上看他们本来是会计师进行审计监督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与被审计篇三:上市公司治理与审计委托模式选择[提要]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引进,一方面为注册会计师审计提供了较为有利的公司治理环境,另一方面也产生了新的矛盾,即包括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在内的财务监督职责可能分属于监事和独立董事两个不同身份的人。本文通过厘清公司治理结构与审计制度安排的关系,分析现行公司治理法律规范对审计制度安排的影响及其矛盾,提出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模式的选择方案。注册会计师以其客观性和公正性对维护正常的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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