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屋小学关于辞退炊事员的补偿协议自 2000 年起至今,高盛灿同志在我校当炊事员 15年。我校虽然与炊事员高盛灿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以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我校与高盛灿形成的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经协商,我校与高盛灿就支付辞退经济补偿金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济补偿金按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从 200 0 年 9月至 2015 年 8月),我地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为元,辞退时,学校应该付高盛灿辞退金为元。二.被辞退时高盛灿同志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存在失业保险问题。三.高盛灿同志收到全部补偿金后,与学校劳动关系自行解除, 从此以后不再与学校发生任何劳动仲裁关系。新屋小学: 炊事员: 经手人: 代表: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