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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部分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174KB

文档介绍
”海战( 1965 年8月6日); 7 、崇武以东海战( 1965 年 11月 13 日至 14日); 8 、援越抗美作战( 1965 年6 月至 1973 年8月); 9 、援老抗美作战( 1962 年1 月至 1978 年5月); 10 、珍宝岛自卫反击作战( 1969 年3月); 11 、西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 1974 年1月); 12 、中越边境自卫反击作战( 1979 年2月 17 日至 3月 16日); 13、“老山、者阴山”地区对越防御作战( 1979 年 10 月至 198 9 年至 10月); 14 南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 1988 年3 月) 附件 3填写说明 1、参战退役人员指 1954 年 11月1 日以后入伍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 2、除原 8023 部队以外参加核试验人员指参加过核试验效应试验、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参加过核爆炸条件下军事演习、与原 802 3 部队( 现总装备部 21 基地, 位于新疆马兰) 驻同一区域部队和在核导弹、核潜艇部队涉核岗位服役的退役人员。 3、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身份认定, 严格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 4、对档案中无部队番(代) 号或番(代) 号不全的人员身份认定。一是个人档案中有因参战和核试验立功、负伤和通报获奖记载的,可以认定;二是在个人档案中记载有“在自卫反击战斗中(以来)…、在作战中…、在战斗中…、在(到)前线…、在核试验中…、履行了国际主义义务等文字表述, 其记载时间与相应战争或核试验时间一致的, 可以认定;三是对个人保管的有关国家(如越南、老挝)发给的慰问信,只要是原始件,且本人退伍证与当时援越、援老的时间吻合,可以认定。 5、对无任何原始证明且反映强烈的, 由本人写一份参战或参加核试验经过材料, 区县民政部门派专人前往其原部队查阅有关原始资料, 只要部队有原始档案记载,可作为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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