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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评估机制操作规程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101KB

文档介绍
协商, 鼓励双方当事人交流对案件的看法, 探求一切可能的问题解决方案。此时, 评估人亦应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给出和解方案, 由当事人讨论其可行性。必要时, 评估人还可以与当事人一方进行单独交谈, 以便充分讨论当事人在面对面调解中不愿意提出的问题。第十三条第二次调解会议。如果第一次调解以失败而告终, 则评估人会将之前做成的书面评估报告分发给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一定的时间根据评估报告权衡利弊得失。随后评估人会召集第二次调解会议。如果当事人最终达成了和解, 则将以一方当事人撤诉而结束案件; 如果当事人依然没有达成和解, 则评估人将书面评估报告交给承办法官, 案件进入审判程序。第十四条评估应当秘密进行, 评估报告仅对调解起指导作用,不具有法律效力。四、与审判程序的衔接第十五条当事人在中立评估程序中达成和解的, 当事人可以选择撤诉或者调解结案。当事人要求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出具调解书的, 法院在审查协议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损坏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情形的,应予出具。第十六条当事人未达成和解的, 案件转入正常审理程 5 序。五、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全市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负责本辖区内中立评估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包括名册管理、业务指导、业绩评估、沟通协调等工作。第十八条各法院可以建立中立评估员考评委员会,吸收法官、其他法律工作人员、中立评估员代表参加。中立评估员考评委员会负责对中立评估员员违反中立评估有关规定的投诉处理, 解答有关咨询以及其他与中立评估相关的工作。第十九条对工作中存在不负责任、利用中立评估之便扰乱正常审判秩序等行为者, 诉调对接中心应当报考评委员会取消其中立评估员资格。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争取财政部门支持, 建立专项经费, 解决中立评估员履行职责的各项费用支出, 为其发放适当的工作补贴。第二十一条中立评估员开展工作表现突出的, 可以给予奖励。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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