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社会监督, 保障资金在阳光下运行。( 十九) 加大金融扶贫力度。鼓励和引导商业性、政策性、开发性、合作性等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扶贫开发的金融支持。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 向金融机构提供长期、低成本的资金, 用于支持扶贫开发。设立扶贫再贷款, 实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优惠的利率, 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和贫困人口就业创业。运用适当的政策安排, 动用财政贴息资金及部分金融机构的富余资金,对接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的资金需求,拓宽扶贫资金来源渠道。由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行政策性金融债, 按照微利或保本的原则发放长期贷款, 中央财政给予 90% 的贷款贴息, 专项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别设立“扶贫金融事业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中国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延伸服务网络, 创新金融产品, 增加贫困地区信贷投放。对有稳定还款来源的扶贫项目, 允许采用过桥贷款方式, 撬动信贷资金投入。按照省( 自治区、直辖市) 负总责的要求, 建立和完善省级扶贫开发投融资主体。支持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贫困户提供免抵押、免担保扶贫小额信贷, 由财政按基础利率贴息。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助学贷款、妇女小额贷款、康复扶贫贷款实施力度。优先支持在贫困地区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支持贫困地区培育发展农民资金互助组织, 开展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支持贫困地区设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支持贫困地区设立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 重点开展扶贫担保业务。积极发展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对贫困户保证保险保费予以补助。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通过中央财政以奖代补等支持贫困地区特色农产品保险发展。加强贫困地区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支持贫困地区开展特色农产品价格保险, 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定保费补贴。有效拓展贫困地区抵押物担保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