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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期末复习 国际结算一些题目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16 |  大小:74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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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口商、进口商、开证行。(×) 29 、保兑行付款后,还可向出口商追索款项。(×) 30、“单单一致”对于大小写不予以限制。(√) 案例分析题: 1 、中国某 A 公司为支付所欠 B 公司货款,于某年 5月5 日承兑了一张 50 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B 公司用此汇票进行背书转让给 C 公司, 以购买一批原材料。但事后不久,B 公司发现C 公司根本无货可供,是一场骗局,于是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 C 公司支付款。 C 公司获此票据后,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 D 公司,以支付其所欠工程款。 D 公司用此汇票向 E 公司购买一批钢丝,背书时注明了“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E 公司于同年 7月5 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在对该汇票审查后拒绝付款。理由是:1、C 公司以欺诈行为让 B 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 2 、该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且背书附有条件,为无效票据。随即付款人便作成退票理由书,交付于 E 公司。问: 1. 付款人可否以 C 公司的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 E 公司支付票款?为什么? 2.A 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是否为无效票据?为什么? 3.D 公司的背书是否有效?该条件是否影响汇票效力? 4.E 公司的付款请求得不到实现时,可以向本案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答: (1 )由于票据具有无因性,因此付款人不能以 C 公司欺诈为由拒绝对 B 公司支付票款(2 )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汇票上未记载日期的为见票即付(3) 无效, 我国票据法第 33 条规定, 背书所属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益, 因此背书是有效的,但背书所附带的条件是无效的(4)E 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 可以向其所属权索取前手, 包括 A、B、C、D公司。我国票据法第 17 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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