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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多中心临床研究协议模板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17 |  大小:83KB

文档介绍
且具审计价值的明细和记录文件。申办方/ 委托代理人可以在收到该等详细文件之前暂缓支付相应的款项。 4.6 若合同合作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的要求提供服务, 申办方/ 委托代理人可以暂扣部分或全部的应付款项。该等暂扣应付款项的金额不得超过未适当提供的服务之价值, 且应于恰当提供该等服务后予以支付, 但前提是, 就本协议目的而言, 延迟提供的服务并未使该等服务变得毫无价值。 4.7 中心应承担依据中国法律应由其支付的与本协议项下付款相关的任何税金。§5- 成果所有权 5.1 申办方/ 委托代理人应当拥有由中心、主要研究者和/ 或研究团队成员产生、构思、派生、生成、发现、发明或以其他方式做出的, 与开展本研究相关的全部结果、数据、发明和技术说明(以下简称为“成果”)的排他性权利,无论该成果是否可申请专利。合同合作方将确保依据适用法律从研究团队成员和/ 或相关第三方(若适用)及其员工处获得其对结果所拥有的权利,并在此预先向申办方/ 委托代理人转让,且申办方/ 委托代理人接受该等转让。合同合作方在此进一步同意,其将采取申办方/ 委托代理人认为的就实现上述转让和许可(见下文)必要的任何和所有行动,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文件并向适当监管机关提交转让/ 许可申请和办理登记手续。申办方/ 委托代理人有义务支持发明人的署名权。中心将负责依据适用法律对发明人支付报酬和/ 或进行奖励。 5.1.1 任何医疗记录和/ 或原始源文件应为中心的财产; 但申办方/ 委托代理人应被允许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受试者的授权使用该等记录或文件。向任何组织, 包括合同研究机构、 IRB / 伦理委员会或监管机关,披露成果不得被视为将该等信息的所有权权益赋予该等组织。 5.1.2 如依据适用法律,成果的任何权利不可转让,则申办方/ 委托代理人在此被授予一项无使用限制的、排他性的、全球性的、可分许可的、无时间限制的、免特许权使用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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