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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doc - 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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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于该商铺已抵押给湖南信托有限公司, 众一公司无法实现交房, 且其均为分割购买,无法实现后期整体销售计划,买卖合同应予解除, 故以上 123 户只能作退房处理, 其债权按本重整计划中普通债权的调整方案和受偿方案进行调整、清偿。 4. 交付认购金的购房债权人根据申报,6 人已支付定金, 金额 201900 元, 但未签订购房合同。管理人认为,因以上债权人未与众一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双方未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成立, 其债权按本重整计划中普通债权的调整方案和受偿方案进行调整、清偿。 5 、房号不存在的购房债权人根据申报, 1 人已支付部分房款,金额 96575 元,但此房并未存在。管理人认为, 因该房不存在, 其与众一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成立,其债权按本金清偿,免除违约金、利息及赔偿。 6 、一房二卖需解除其中一户的购房债权人根据申报, 1 户一房二卖,需解除其中支付金额较小少的一户合同, 金额 10000 元。管理人认为, 因该房二卖, 需解除其中付款金额较少的一户,其债权按本金清偿,免除违约金、利息及赔偿。 7. 待确认的购房债权人根据资料显示,购房人欧威成与众一公司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 A栋第3—5 层配套用房:合同总金额( 房地产局备案合同) 11,833,220.00 元,公司 2009 年 12 月开具收据 11,833,220.00 元, 收款对象为自然人—苏煌。另欧威成还购房了 B 栋住宅共 18 套,总金额 6,185,073 元。该购房人债权需依公安经侦部门的侦查结论为依据。(二)购房债权人解决方案(1) 交付的基本原则 1. 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对 332 人( 354 户) 购房债权人的交付将按原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 对于 A 栋已签订返租协议的, 其返租协议不再履行, 已返部份购房债权人也无需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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