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不到位造成外来劳务队发生伤亡事故的,对管理方进行专项考核,并实行安全否决机制;发生重伤事故的,取消使用单位(车间)及相关责任人的年度评比资格, 发生工亡事故的, 取消管理单位( 厂级)、使用单位( 车间级) 和相关责任人的评比资格,并处一定的经济处罚。七、罚则 1、在作业现场, 发现劳务人员未穿戴/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出现违规行为的, 每发现一人次, 处罚 20元, 有严重违章行为和冒险蛮干的, 发现一人次处罚 80 元; 2、对首次查出的一般违规行为, 检查人员可给予警告令其现场改正, 如未整改或二次查出类似违规作业的,可加倍处罚。 3 、作业现场未设置带班长的,发现一次罚款 50 元;带班长对违规行业不查处制止的,发现一次处罚 30 元,对安全防护不落实或未使用安全设施的,每发现一次处罚 100 元; 4、外来劳务队未健全安全体系, 未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及职责的( 负责人/ 带班长/ 安全员) ,缺少一人次处罚 100 元; 5、外来劳务队未按规定频次召开安全会议、组织安全检查和对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每缺少 1项/ 次,处罚 50 元; 6 、使用单位未对作业现场进行有效管控,未指定人员现场指挥和协调的, 发现一次处罚 50 元; 7、对查处的隐患及安全问题, 责任单位未能按期整改也未采取防范措施的, 发现一次,处罚 100 元; 8、管理方未按公司规定对外来劳务队伍进行安全管理, 每缺少一次/ 项处罚 100 元; 9、安全管理台帐、档案和活动记录资料不全或填写不规范的, 每缺少一项处罚 50 元; 10、外来劳务队发生重伤事故的, 对使用单位处罚 1000 元; 发生工亡事故的,对管理单位处罚 5000~10000 元(在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责任考核中执行)。八、附则 1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处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2 、本制度自 2014 年8月1 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