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区布置。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法庭各类用房应按其功能的不同及其相关性,分别集中设置。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法庭建筑应按其规模及其功能,设置相应的出入口及门厅。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筑应分别设置法官专用通道、被羁押人专用通道和其他人员的公用通道,保证各类人员各行其道,互不干扰。法官专用通道净宽宜为 1.5 ~1.8 米;被羁押人专用通道净宽不应少于 1.8 米;公共通道的宽度按实际需要确定,候审、集散和其他人流多的地方,通道净宽不应少于 4米。第二十七条大法庭、中法庭、小法庭、独任法庭的空间设计,应考虑旁听人员较多的特点,满足法庭布置的需要。大法庭净高不应低于 6米、净宽不宜少于 18米,中法庭的净高不应低于 4.5 米、净宽不宜少于 10米,小法庭的净高不应低于 4米、净宽不宜少于 8米,独任法庭的净高不应低于 3.2 米,净宽不宜少于 7.5 米。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法庭建筑应体现法庭特点,其装修标准应略高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中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大法庭、中法庭、小法庭和独任法庭的内装修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布置的有关规定,并满足采光、隔音和音响效果的需要。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羁押室装修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的要求。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法庭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符合相关的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第五章室内环境及建筑设备第三十条大法庭、中法庭、小法庭和独任法庭审判区照度不应低于150Lx ,旁听区照度不应低于 100Lx 。第三十一条大法庭、中法庭、小法庭和独任法庭根据不同的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可设置空气调节系统。未设空气调节系统的,可配置机械通风设备。第三十二条大法庭、中法庭、小法庭和独任法庭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 40dB ,空气声隔音标准应大于 45dB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法庭建筑应按人民法院网络建设有关规定及智能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