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功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和建设开发活动的环保准入条件等,实现对有限生态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第二条规划目的以生态环境承载力空间分布为基础,通过设置区域建设开发活动的环境准入门槛, 控制和改善社会经济活动的环境行为,以环境优化经济增长和生产力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第三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发[2000]38 号) 《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 号) 《浙江省生态功能区划》《浙江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7]48 号) 《生态功能区划暂行规程》 2 《浙江省县(市、区)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技术导则》《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杭州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杭州生态市建设规划》《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1~2010 ) 《杭州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十一五”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规划》( 2006 年修改) 杭州市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富阳市、临安市等各区、县、市相关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其它相关规划、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标准等第四条规划范围与期限规划范围为杭州辖区范围,包括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富阳市、临安市。规划基准年: 2005 年规划近期: 2006 ~ 2010 年规划中远期: 2011 ~ 2020 年第五条规划目标根据区域生态环境要素、生态环境敏感性和生态服务功能空间分异规律,将区域划分为不同生态功能区,提出制约各功能区发展和环境保护的主要因子, 明确各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主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