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 4)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5)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6)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且没经甲方同意者; 7)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等。 17. 施工组织设计及工期 17.1. 开工、竣工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7.2. 乙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材料、设备进场计划送甲方及监理公司审定。 17.3. 乙方必须按甲方、监理、总承包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总承包方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监理、总承包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7.4. 开工及延期开工 17.4.1.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17.4.2.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费用另行协商处理。 17.4.3.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合同总工期不予以顺延,造成的费用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并赔偿因此给甲方或其他单位造成的损失。 17.5. 工程暂停施工 17.5.1.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当在 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 48小时内未予答复, 乙方可自行复工。若因甲方的原因导致停工, 工期可以相应顺延,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费用另行协商处理。施工中因乙方工序、质量、安全文明等原因或责任造成停工、返工而增加的人工、材料或器材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乙方并赔偿因此给甲方或其他单位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