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哪些构成担保的独立合同,尚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给予深入研究。四、担保的独立合同之效力无论是银行保证或者是保证保险,一旦被确认为具有担保的独立合同性质,便将产生下列效力: 1 、受益人付款请求权的独立存在。在被担保人没有履行基础关系的义务时,受益人得依与银行或者保险公司之间缔结的担保的独立合同(即见索即付的银行保证或者据以担保的独立合同)有关约定,行使其付款请求权,而无须提交证明其基础关系合法性或请求权有效性的证据。 2 、受益人应当向银行或者保险公司提交合同约定的付款简单请求单证或者约定的其他文件。无论是简单的请求单证或者是其他约定的文件,均表明受益人享有付款请求权。 3 、银行或者保险公司享有反担保请求权。反担保请求权具有预防性救济权性质,提供独立性担保的银行,为避免在自己承担担保责任后因被担保人不履行义务导致自己的利益损失,有权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我国《担保法》明确允许反担保的设立: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4 、银行或者保险公司享有追索权。尽管在担保的独立合同中,见索即付的银行或者保险公司承担了付款义务,但是,银行或者保险公司并非是以主债务人的身份承担义务的,因此,一旦银行或者保险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便享有对主债务人或者被保证人的追索权,即有权向主债务人或者被保险人进行追索。就这点而言,是见索即付银行保证和具有转贴于.com 担保的独立合同性质的保证保险被定位于担保合同的判断基础之一,其担保合同的性质不是一般性保证合同,而是独立的担保合同。同时,我们必须注意的是,如果基本关系存在瑕疵,就意味着受益人实质上无权从银行或者从保险公司获得款项的支付,只不过由于担保的独立性合同属性使得银行或者保险公司必须见索即付。但是,对于受益人获得的利益必须被追回。就见索即付的银行保证而言,与一般保证合同不同的是,不是由银行,而是由被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