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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大最新中国法制史网考题复习资料必备小抄完整版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14 |  大小:127KB

文档介绍
正、乾隆、嘉庆、光绪四朝均加以修订。它详细记载了清代从开国至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掌、事例和活动原则, 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 也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 213 、清朝制定的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为了巩固统一多民族的国家, 加强中央对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司法管辖, 清王朝制定了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如《回疆则例》、《苗例》、《蒙古律例》、《番例条款》等。其中,《番例条款》是雍正年间制定的, 它是适用于宁夏、青海、甘肃等地少数民族的法律。 214 、明清司法机关的变化。明清的司法机关,中央仍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但就其职责而言与唐、宋有所不同: 大理寺不主管审判,而专掌复核,凡是刑部、都察院审判的案件,均由大理寺复核, 有权驳令更审, 或请旨发落; 刑部主管审判, 受理地方上述案件和重案, 也审理中央百官的案件; 都察院为监察机关, 监督刑部、大理寺的司法活动,也握有一定的审判权。地方司法机关仍然是行政长官兼理司法。明代在省专设提刑按察使, 清代各省巡抚也有审判权。明清时期要求知县、知州、知府都要亲掌审判。 215 、明清监察机关的变化。明清时期由于君主集权制度的加强, 监察机关的组织与职权都有了更大的发展。(1 )明初,监察机关的组织沿用唐、宋旧制,中央设御史台; 至洪武十五年扩大监察机关组织, 改御史台为都察院, 又叫“风宪衙门”。它对全国上下大小官吏的一切违法犯罪行为, 都有权纠察弹劾; 对重大刑事案件还可以会同刑部、大理寺一同审判。所以, 明朝的都察院是监督法律执行、维护封建吏治的最高监察机关;同时,依当时省制将全国划分为 13 道, 设十三道监察御史一百一十人, 分别掌管地方的监察工作。(2 )清朝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就是在都察院内增设了六科给事中,以加强对六部的监督。 216 、明清审判制度的发展在审判制度上,明清时期由于较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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