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律的缺点,但律数太多,音乐实践上难以应用。此外他还发现三分损益法用于做律管的缺点,,并创用十三弦的定音器“准”来定律。京房对乐律学的探索对后世乐律学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第五节音乐美学的发展从汉代起儒家音乐思想贯穿在整个历史进程中,始终为正统观念。与占统治地位的儒家音乐思想不同,在魏末出现了嵇康的《声无哀乐论》所表达的音乐美学思想, 其与儒家音乐美学观有极大的差别。嵇康(223 —263 ),字叔夜,魏晋间的音乐家、文学家、思想家。他的《声无哀乐论》是中国音乐思想史中的一部极富思辨性的音乐美学论著。文中通过秦客(嵇康自设的对立面)与野主人(作者本人的观点),之间的八次答难,论述了其中心观点:音乐不能表达人喜怒哀乐的情感。嵇康认为音乐是客观的实体,喜怒哀乐是人情感的表现,两者没有必然的联系。嵇康认为音乐虽然本身不包含、也不表现情感,却能引发人的情感,因为人的情感先已存在于心,受到音乐的感召,引导出来,而不是音乐中有喜怒哀乐。嵇康强调音乐有“单复”、“高埤( pi)”、“善恶”、“猛静”,但无论如何都要归于“和”。正是因为这种和才能引发人的喜怒哀乐之情,然而音乐本身没有情感。嵇康音乐审美活动的认识,主张外得“自然之和”的平和之美,内存“忧喜不留于意,泊然无感而体气平和”的平和之心,他以平和之美,作为音乐的本质特征。总的来说,嵇康虽然承认音乐对人心的影响,却否认了音乐与情感存在着某种直接的对应联系,只不过这种影响好似“亦犹酒醴之发人情”,即如酒的作用于人一样。《声无哀乐论》涉及音乐美学一系列的问题,如音乐的本质、音乐的功能,音乐的审美感受等,却不承认音乐本身有情感的存在,这与儒家音乐美学观有很大不同, 也显示出《声无哀乐论》多少带有音乐美学“自律论”的思想方法,与中国历代音乐美学论著包含的“他律论”音乐美学观的言论存在对立,因此嵇康的《声无哀乐论》在中国音乐美学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