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的,出卖应当负责赔偿。第二十条如因出卖人安装不善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或设备质量事故,由出卖人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如买受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货款,每延期一日,向出卖方偿付逾期付款部分总值0.1%的违约金,同时,买受人的交货期相应顺延。第二十二条如出卖人延期交货超过15天,应视为不能交货,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退回买受人已支付的全部货款,并向买受人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第七章不可抗力第二十三条合同签订后,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火灾、水灾、地震、战争、台风和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的事故影响本合同履行时,可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这一期限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四条受事故影响方应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情况以书面形式(传真或电报等)通知对方,并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邮寄给10或送给另一方。第二十五条当不可抗力事故停止或消除后,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传真或电报等)通知另一方,如不可抗力事故影响连续1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履行问题,并尽快达成变更协议。第二十六条本合同若在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买方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七条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为双方的完整协议,以前协议双方或其代理人就本协议适用或涉及的任何事项或事物所作的一切陈述、谈判、信函、承诺、协议、协商和合同,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均以本合同为准。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所有的日期,除已有明确规定外,凡直接送达的,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邮件送达的,以邮局邮戳日期为准。第三十条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