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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庭审笔录_起诉状_法律文书_实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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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时参考:一、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振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一)从事实层面分析2005年12月29日下午二时许,被告人从事非法运营过程中,试图在禁止停车的张江地铁站外的公交车站违章停车接客,适遇浦东新区公安分局的交警李众执法检查,李振为逃避执法检查,在明知李众站在其车正前方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的情况下,扔强行驱车向前试图逼离被害人李众。为避免被撞,被害人李众被迫伏身于所被告人驾驶轿车的引擎盖,依靠双手对该车雨刮器的抓持以至于不被甩出车外。被告人李振驾驶该车行使三公里左右,在此期间分别有南汇出租车的驾驶员和大众出租车的驾驶员对其在行驶途中劝停或逼停,但被告人李振扔执意快速行驶,最高时速近80公里,在途中与劝停和逼停的出租车发生多次碰擦,且存在方向不稳定行驶的情况,在行驶至罗山路龙阳立交桥南约两三百米处,,李振所驾驶的这辆车撞到前面一辆车后熄火,被害人李众顺势摔下轿车引擎盖。但被告人李振在被害人李众抓住其车窗喝令其下车的情况下,仍然强行驾车驶离,致使被害人李众被车拐带倒地,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李振在驾车逃离李时珍路时,被其他出租车驾驶员当场抓获。(二)从证据层面分析1、被告人李振具有明显的故意杀人的客观行为。经南汇出租车司机杨某,大众出租车司机黄某以及张江镇治安联防队员周某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振在行驶过程中,速度基本在四五十公里,甚至一度达到将近80公里,且在途中有“s”型驾驶行为及多次刹车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作为一个普通驾驶员应当知道在交通主干道上“拐带”人进行高速行驶是极其危险的行为,轻微地打方向盘都极有可能会将被害人甩于地上,造成被害人损伤,特别是在车流量大的主干道上,很可能会发生更严重的后果。而且,被告人在当时被害人倒地时,明知被害人的手还在车内,强行点火发动,致使被害人被车辆拖带长达50米,上述行为严重威胁到被害人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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