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8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不得作为商标。但是, 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二)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商标的显著特征, 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 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这里所说的商标的显著性特征指, 当消费者看到了这个商标的时候, 能够将其与其他产品的标志、商标加以区分, 在考虑商品、商标具有显著性的时候, 我们不仅要看商标本身的含义, 它的独一、它的构成, 还需要看商品商标所指定的商品的类型, 以及使用该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对于下列标志考虑到商标的显著性问题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 )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 )缺乏显著特征的。前类所列标志如果通过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性的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三)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商标相同是指两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 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 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 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 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商标近似和相同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