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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注销全部文件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29 |  大小:93KB

文档介绍
的基础上,以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清算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构成对万达公司工商档案资料和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的任何保证或承诺。如万达公司工商档案资料和相关各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并非能够得到充分保证,则本法律意见书自动失效。本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解散清算发表法律意见。本律师认定某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事项发生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有关部门给予的批准、确认或承诺。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律师主要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文件、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说明或其他相关文件。本律师仅对本次解散清算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资产评估、交易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律师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的任何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清算解散之目的使用,未经本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根据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律师对已经获取的本次解散清算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解散清算的法律依据本次解散清算的相关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 应当成立清算组织, 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九条规定, “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一百九十条规定, 公司解散后应依法组织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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