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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最新-国家旅游局GF-2014-2402-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18 |  大小:40KB

文档介绍
1. 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 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 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 出境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 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 30 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 30 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 1 款相关约定处理。 2. 除本条第 1 款约定外,在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 30 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办理签证/ 签注的, 出境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 已办理签证/ 签注的, 应当扣除签证/ 签注费用( 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 30 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 出境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 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 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 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 影响旅游行程, 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出境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不能完全履行, 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 可以解除合同( 因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提出解除合同的,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解除的,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第十五条必要的费用扣除 1. 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 30 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 2 款约定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 29 日至 15 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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