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日内累计支付至竣工结算定案金额(合同价款加签证费用)的 95% ; 余款留作质量保证金,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壹年后 10 日内无息付清。付款日期以甲方转账日期为准。第九条争议一、双方约定,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按照下列顺序解决: 请监理方调解; 向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二、发生争议后, 除非出现以下情况的, 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确保工程如期完成: 1 .由于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造成停止施工的违约方应赔偿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2.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第十条不可抗力一、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的任何一方所不能控制的、并非由于该方的错误或疏忽而造成的和不可预见的事件。这类事件使得该方不能履行其义务, 或者在此种情况下履行义务是不可能的。这类事件包括下述事件: 战争、暴乱、火灾、洪水等人为不可抗力的因素。二、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 不能履行的一方在合理的履行通知义务后, 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已履行的部分继续有效, 未履行的部分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终止未履行的部分。三、不可抗力影响期结束后, 合同未终止时, 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恢复履行其合同义务。四、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 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的一切经济责任。第十一条其他一、本合同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二、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章后立即生效。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订立时间: 年月日签订地点:河南郑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