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在领取《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前,与当地民政部门、物业管理部门签定房屋定位协议,竣工后按协议约定交付使用。(四)中、小学及托幼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后,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其建设费用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中列支。规划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对中、小学及托幼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并对建设过程实施监督。(五)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统筹安排,搞好开发区片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确保城市干网与开发区片及时、有效衔接。五、实行配套设施建设资金监管制度。(一)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编制配套设施建设计划,报市开发主管部门审核,经批准领取《开发项目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二)建设单位要切实保证起承担的配套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并接受开发进摄主管部门的监管。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与开发建设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银行签订配套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协议,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向开发建设主管部门申报配套设施施工计划,由委托银行按照协议和批准的配套设施施工计划向建设单位支付储存的资金。(三)配套设施建设计划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投资、施工计划相协调,建设单位应当按批准的计划实施配套设施建设,并接受开发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六、完善配套设施移交备案制度。(一)新建住宅配套设施必须与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交付使用。(二)新建住宅配套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有关单位办理产权及管理移交手续,并持移交证明到开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三)建设单位办理了配套设施登记备案后,由开发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方可办理入住手续。否则,房产管理部门不给予办理产权的初始登记,物业管理部门不给予办理入住手续。七、本通知自 2001 年5月1 日起执行。各县级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可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