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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 (一) 建立管理制度, 完善评选管理机制, 制定和协调落实有关政策,做好信访接待工作; (二)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三) 宣传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 (四)关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思想、工作和生活, 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等困难,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 做好与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有关的其他工作。第五章荣誉称号的撤销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状或奖牌。(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 (三)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等,拒不改正的; (五)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撤销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章,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受到刑事处分的; (三)受到开除处分的; (四)受到开除党籍或留党察看处分的; (五) 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非法离境的; (七)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第十七条撤销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依照评选审批程序,由其原推荐单位逐级上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或全国产业工会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提出书面报告,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核批准。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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