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院强制执行。 9.5.3 划拨存款、汇款的,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 书面通知金融机构。 9.6 代履行的特别程序标准: 9.6.1 应当在代履行前向当事人送达代履行决定书。 9.6.2 应当在代履行三日前,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9.6.3 代履行时,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9.6.4 实施代履行的情况,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确认的,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9.6.5 符合法定情形,需要立即实施代履行的,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事后书面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当事人。 10.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标准 10.1 催告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 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 应当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10 10.2 审查批准。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 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10.3 提交申请: 10.3.1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应当制作书面的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与其它材料一并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10.3.2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执行管辖的规定。文书标准 11. 行政强制措施的文书类型及要素主要法律文书有:行政强制措施事项审批表;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物品清单;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告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物品移送告知书。 11.1 行政强制措施事项审批表: 11.1.1 案由。 11.1.2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1.1.3 审批事项: 包括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对行政强制措施对象的处理方式、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