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审批或由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第二十五条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水库控制运用计划, 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 并服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水电站水库的防洪调度运用。除上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和原批准机关外, 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变更经批准的水电站水库的特征水位。确需调整特征水位时, 须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复核、技术论证后报原控制运用计划审批单位(或相当于原审批单位)审批。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七条水电站防汛安全工程措施应与水电站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第二十八条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应按有关水库管理要求, 对大坝监测设施进行观测, 并定期分析观测资料, 掌握工程安全状况, 应加强防汛监测、预警、洪水预报和信息传输保障等系统的建设, 建立汛情预警、预报、信息传输和反馈等方面的应急机制,提高汛情分析判断能力。— 10—第二十九条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应足额提取并按规定使用修理费和折旧费, 将防汛安全工作日常经费和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维护费用纳入水电站工程建设概算和年度维护运行成本预算。第三十条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应结合当地实际和自身防汛需要,组建员工抢险队伍,储备抢险物资,落实避险安置场所, 提高防汛抢险救灾能力。第三十一条县(市、区)级以上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防汛物资储备工作。第三十二条大力推广水电站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应用改造, 鼓励水电站引进先进适用技术, 对水电站实行自动化、信息化管理。第三十三条鼓励水电站购买商业性财产保险和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 造成水电站防汛安全责任事故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部门、人员责任。